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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9- 28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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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肩负着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2023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56号),在全国范围内和特定区域推广第七批共24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释放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政策红利。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工作部署,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3〕164号),对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文件从提高思想认识、复制推广主要内容、工作要求三方面对复制推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把复制推广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与巩固落实前六批经验结合起来,与各地产业实际结合起来,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协同耦合。二是复制推广主要内容。共24项,其中,投资贸易便利化领域3项,政府管理创新领域5项,金融开放创新领域6项,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域5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3项,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2项(包括自贸试验区1项,沿海市1项)。三是工作要求。各市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地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及时了解政策动态,跟踪指导各市复制推广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用足用好改革试点经验;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复制推广全过程风险防控。要做好提炼总结,每半年对复制推广工作进行全面梳理,适时组织开展复制推广工作成效评估。

三、推广事项具体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统一化、标准化、信息化。本条经验主要通过推进项目审批统一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材料,减少审批时间,提升审批透明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一审批标准,实行审批“规范办”。全面精简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要素,实现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等标准化。二是打造统一的信息平台,实行审批“线上办”。整合建设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横向与土地、规划等部门业务系统深度融合,纵向联通省、市、县三级单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三是细化项目编码规则,大力推行电子证照,实现建设过程精准管理。

2.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平台。本条经验针对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单申领流程长、程序复杂等问题,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平台,实现出口货物海关检验检疫证书数据电子化,进一步优化签证流程,助力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一是证单申请智能化。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主使用证单模板和个性化历史数据库,自动生成证单申请数据。二是证单缮制及审核智能化。海关在线审核,通过智能自动研判、数据自动审核对碰,大幅减少人工录入时间和证单审核时长,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率。三是证单电子化数据在线查询。利用信息化手段畅通海关、企业信息交互通道,打通国家之间通关证单互认信息共享通道,为国内外执法部门提供核查手段。

3.航空货运电子信息化。本条经验聚焦解决航空货运数据共享流通、资源统筹协同、统一标准规范等方面存在问题,推进航空货运电子信息化,提升机场航空货运信息流转和共享效率,为下一步构建连点成线、连线成网的协同智慧化航空物流信息发展格局奠定基础。一是建立航空货运电子信息标准体系,包括国际物流多式联运的操作标准、单证标准、信息交换标准等。二是搭建公共的电子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航空公司、机场货站、枢纽机场、货代企业、卡车企业、报关行等提供跟踪查询、在线监控、在线物流交易等全过程信息服务,实现出港收货—安检—货物鉴定等全流程一站式电子化操作。三是推进航空货运电子运单应用,实现机场货站与航空公司数据实时互联互通。

4.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四步稽查法”。本条经验主要解决打击危险货物谎报匿报违法案件时目标确定性不强、证据采集不完整、办案程序不统一等问题,探索形成一套固定的危险货物查验模式,提高获取涉嫌违法信息工作效率,为一线执法人员侦办查处案件提供规范的程序性指导。主要做法是,海事部门搭建多途径互联互通渠道,在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监管中实行“智慧获取、信息核查、开箱查验、调查处理”四步稽查法,减少无效查验和低效查验,提高案件查办成功率,实现对违法行为精准打击,让守法企业免受打扰。

5.海事政务闭环管理。本条经验通过不见面受理、网上审批、不见面补正和邮寄发证等措施组成闭环管理模式,推动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不见面,一次不用跑,证书寄到手”,大幅提高海事政务服务效率,降低群众办事成本。在受理环节,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海事政务窗口,替代传统的现场提交。在审批环节,实现海事业务全部线上办理、网上审批。在材料补正环节,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在发证环节,海事部门与快递公司建立邮寄安全保障机制,邮寄证书至申请人提供的地址。

6.国际航行船舶“模块化”检查机制。本条经验探索“远程 实船”检查模式,对国际航行船舶检查全流程、全要素进行系统性优化,提升检查质量,压缩检查时间,减轻船方迎检负担,提升船舶周转效率,降低船舶安全及污染事故风险。主要做法是以“适当前置、模块检查、处置快速”为原则,将国际航行船舶检查分为“选、验、查、签”四个步骤,并遵循“自上而下、从后到前、由外至内”的原则,规划科学合理的检查路线,将需要检查设备设施分为驾驶台、无线电、主甲板、机舱等十个模块,由检查人员登轮开展模块化、流程式安全检查,并探索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无接触”远程模块化检查,提升检查服务效率与质量。

7.应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便捷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本条经验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搭建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存储和应用服务,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便利劳动者办事。一是科学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信息平台。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数据格式与标准,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二是持续扩大电子劳动合同覆盖面。以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人力资源产业园区企业、人力资源机构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三是不断拓宽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依托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支持企业和劳动者便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逐步协同办理人才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补贴申请发放等业务。

8.医药招采价格调控机制。本条经验依托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利用全国和本省医药价格大数据,实时动态联动各省挂网价,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与采购的企业、医疗机构开展价格监测,形成“医药招采价格调控机制”,督促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集采、谈判等价格管理结果,引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9.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本条经验通过打通跨境人民币银联电子缴税入库业务和跨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实现跨境人民币缴税全程电子化。其中,通过跨境人民币银联电子缴税入库,开辟跨境缴纳税款新渠道,突破以往非居民必须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或跨境汇款缴税的传统模式,主要满足金额较小的跨境缴税业务需要。通过跨境银行端查询缴税,对原跨境人民币汇款缴税和境内银行端查询缴税进行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支持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外进行网上申报后,通过网银等方式将应缴税款划至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由境内收款银行代为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可支持大额跨境缴税,缴税金额不受限制。

10.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本条经验支持银行在业务背景真实的前提下,为优质诚信企业办理与境外分公司、项目部等机构账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解决对外承包工程类企业境内外资金划转难题。一是畅通境内企业与境外分公司、项目部之间汇款。银行为优质诚信企业办理与境外分公司、项目部等机构账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满足对外承包工程类企业境内外资金汇划的需求。二是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企业境外同名账户资金汇回。银行为优质诚信企业办理与境外人民币同名账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回业务,解决企业境外资金汇回难题。

11.证券、期货、基金境外金融职业资格认可机制。本条经验适应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境外专业人才入境执业需求日益增加的现实需要,建立证券、期货、基金“三位一体”的境外金融职业资格认可机制,促进境内外金融职业资格有效衔接,有利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加快引入境外专业金融人才,提升行业综合实力。具有境外相关金融职业资格,所在国家(地区)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金融人才,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考试后,即可申请注册从业资格或办理执业登记,开展金融专业服务。

12.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本条经验通过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推动改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条件,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比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质押融资,解决政府采购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仓单质押融资方面,打造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全流程线上操作体系,解决仓单重复质押、权属不清以及线下操作耗时费力等问题。

13.科创企业票据融资新模式。本条经验探索科创企业票据融资新模式,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是精准服务重点领域。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导向,发布科创类企业名单,建立银行系统支持名录,运用票据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给予企业融资支持。二是促进两链融合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实行“优惠利率 优先对接”的精准高效操作模式,积极对接重点、特色产业链创新链链属企业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加快办理贴现。三是探索丰富业务场景。引入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等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票据给予再贴现支持,降低科创轻资产企业贴现难度和成本。

1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本条经验打造以企业知识产权和综合创新能力评价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搭建平台载体,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线上发布、办理及代办质押登记,提高融资效率。通过密切银政合作,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信贷、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解决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15.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市场化升级新模式。本条经验探索产业集群大规模普及智能制造的经验模式,通过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三方联动,解决企业智能化转型过程中“不会转、资源少、管理难”问题,提升区域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一是有需求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与行业特点,编制智能制造技术指南,设立贴近企业发展需求的榜单,明确揭榜要求。二是揭榜企业按照榜单开展装备改造、网络升级、软件集成和系统重构,推进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场景建设。三是专业机构强化方案设计、咨询诊断、供需对接、检验检测、评估评价等公共服务能力,带动智能装备和软件、先进管理理念、关键制造工艺的普及推广。

16.健康医疗大数据转化应用。本条经验聚焦解决传统医疗数据资源标准不统一、质量参差不齐、难以关联等问题,通过推进一体化的健康医疗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和分析应用管理,降低数据转化应用成本,拓展数据应用场景,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集聚。主要依托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存、管、算、用”标准化一站式转化应用平台,提供数据安全、授权使用和保障隐私计算的环境,建立“实名申请、快速审批、定点调取、分类使用、全程监控、多方监管”的数据安全共享管理规范和转化应用流程,做到“数据不出机房”,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公共卫生、临床科研、产业发展等领域提供数据支撑。

17.专利导航助力产业创新协同联动新模式。本条经验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通过系统化实施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配置,提高产业发展决策的精准度和科学性,助力破解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主要面向政府部门,通过评估区域主导产业定位与专利活动趋势,为区域规划提供决策支撑;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关注产业链中关键领域的核心专利分布,实现产业链、专利链有效互动;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主要面向各类企业,通过分析企业市场化运营活动中的投融资活动、产品布局和技术创新等信息,为企业科研攻关和专利布局提供决策支持。

18.专利开放许可新模式。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欧洲杯网络平台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有利于促进专利许可信息对接,提升谈判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本条经验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集市场前景好、适合多个主体应用的专利,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自愿明确许可使用费等条件并公开发布,利用大数据分析将专利信息精准匹配并推送给潜在适配企业,中小微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支付相应费用即可方便快速达成“一对多”许可,促进技术供需对接,让更多新技术、新成果惠及中小微市场主体。

19.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改革。本条经验聚焦解决知识产权服务总体规模较小、服务资源较分散、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改革,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一是优化升级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集聚区,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拓展线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内容,集聚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实现知识产权办事、服务、数据集成。二是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以专利数据作为核心和索引,深度链接专利、商标、文献等数据,集成知识产权导航、交易、许可、质押、保险、证券等服务功能和资源,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最多跑一地”。

20.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本条经验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商标法第六十条,按照公正合理保护的要求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将行政处罚与调解挂钩,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处理,高效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行政资源。对于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在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认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不予立案。对于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等危害后果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1.知识产权类案件“简案快办”。本条经验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环节的模块化、创新化、流程化,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缓解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一是强化庭前会议功能,在开庭前进行“简案识别 庭前调解 庭前证据交换 庭前比对”,形成案件审理要素确认表,做到庭前即固定侵权证据,明确案件争点,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二是优化庭审程序,通过“争点式庭审”,围绕庭前明确的争议焦点直接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系列案合并庭审,提升审判质效。三是强化当庭宣判,推广要素式判决,将“当事人”“诉讼请求”“证据”等要素按标准列明,实现判决书的标准化与流程化,简明易懂,提高人民群众接受度。

22.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裁驳、另行请求”裁决模式。本条经验是专利行政部门针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专利权无效程序故意拖延裁决周期的问题,借鉴专利侵权纠纷司法程序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做法,创新实施“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制度。专利行政部门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若涉案专利权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可以告知请求人撤案,请求人坚持不撤案的,可以先行驳回请求,但在裁决书中写明,若经司法审查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请求人有权另行提出裁决请求。该种裁决模式既通过“先行裁驳”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又通过“另行请求”对其中小概率不应被驳回的案件予以救济,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标准一致,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23.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属于知识产权责任类保险,主要作用是补偿被保险人及受偿方因非故意侵犯承保区域内第三方知识产权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抗辩费用及产品撤回费用,防范和分担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本条经验探索形成推广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的新机制,支持保险机构搭建起“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中提供专业预警服务、出险后积极有效应对”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帮助企业以市场化手段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24.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分级分类管理”新模式。本条经验聚焦解决入海排污口设置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体系,强化和巩固入海排污口专项整治成效。一是分级管理入海排污口。根据入海排污口特性及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不同类型排污口实行重点、一般和简化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二是分类完善备案手续。按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区分是否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实行自动备案、申请备案、整治验收备案等分类管理。三是加强精细化监管。建立运行海洋生态环境网格监管体系,上线入海排污口智慧监管平台,实行入海排污口“一户一档”管理,提升精准管控能力。


政策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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