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30 阅读次数: 来源: 山东自贸办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药食同源商品
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70号)有关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优势,放大辐射带动和联动创新发展效应,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称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促进进口贸易模式创新,打造更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市场关切和产业诉求,充分叠加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和联动创新区调味品产业优势,大力推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打通制度堵点,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基于产业发展需要,推进在通关审批、检验检测、仓储流通、生产监管、企业自律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创新成果。
2.坚持协同监管。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共同探索形成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严禁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或者直接对外流通,做好通关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全程监测,确保风险可控。
3.坚持便捷高效。提高准入效率,简化通关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试点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试点区域及时限
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乐陵市。试点时限两年,自2022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四)试点目标
构建便捷高效、风险可控的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和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支持试点企业做大做强药食同源商品深加工产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济南海关,建立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协作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济南片区管委会会同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泉城海关,乐陵市商务局会同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德州海关,分别负责本区域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确定试点企业和商品
1.企业申请条件
(1)登记注册地为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所在行政区或乐陵市,需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同时持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药食同源商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
(2)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质(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企业无需提供)和进出口收发货人、食品进口商备案。
(3)建有详实的登记台账,列明商品流向,严格按照食品进口有关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4)企业近3年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企业。
(5)企业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申请与备案
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填写《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企业备案表》(附件1)和《进口商品只作食品生产加工用途承诺书》(附件2)。
济南片区管委会、乐陵市商务局负责组织认定和发布试点企业、试点商品名单。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和生产场地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且经研究认定为试点企业的,一同认定试点商品,填写附件1备案表“审核意见”。备案表意见经向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济南海关备案后,及时对外公布名单。
3.开具证明
对外公布名单10个工作日内,济南片区管委会会同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乐陵市商务局会同乐陵市市场监管局,向属地海关(泉城海关或德州海关)开具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附件3)。
(三)报关流程
试点企业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向属地海关(泉城海关或德州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对试点企业累计进口不超过核定进口数量的予以办理通关手续。对经核验后无需查验布控的当天通关放行;被随机抽检到涉及需查验布控的商品,优先查验完成并通关放行。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进口环节监管。海关部门负责在进境通关环节加强对试点企业和药食同源商品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济南片区管委会(乐陵市商务局)应每月汇总企业进口情况,发泉城海关(德州海关)、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乐陵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对,相关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对结果。加强联合执法,对试点企业进口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加强生产环节监管。济南市、乐陵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属地试点企业进口药食同源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试点企业开展监管,督促企业完善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加强对试点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监督检查,对不按照食品生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或抽检不合格的,严格依法查处。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药食同源商品作药品用途或未经生产加工对外直接流通的违法行为。
3.落实违法试点企业惩处。试点企业如将试点商品作药品用途或未经生产加工直接对外流通,一经查实,取消企业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置。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规范进口商品使用。试点企业应当加强自律,采购的进口药食同源商品自用且仅用于食品加工用途,严禁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或者直接对外流通。
2.严把进货查验关。试点企业应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严格进货查验,批批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定期委托检验,确保进口药食同源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建立追溯体系。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记录制度,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从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实现全链条溯源,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鼓励企业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
4.定期报告情况。试点企业应每半年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采购、加工等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记录台账。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济南片区管委会、乐陵市商务局。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市场监管、药监、海关等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解决试点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济南片区管委会、乐陵市商务局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宣传总结。要广泛收集社会、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案例成果。
附件: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企业备案表
2.进口商品只作食品生产加工用途承诺书
3.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附件1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
试点企业备案表
试点企业信息 | 经营者名称 | |||
注册地 | ||||
经营场所地址 | ||||
注册资金 (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日期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海关备案关区 | 海关备案编码 | |||
填表人 | 欧洲杯网络平台的联系方式(手机) | |||
试点商品信息 | 1.商品名称: | hs编码 | ||
上年度实际用量(吨) | 本年度计划用量(吨) | |||
2.商品名称: | hs编码 | |||
上年度实际用量(吨) | 本年度计划用量(吨) | |||
3.商品名称: | hs编码 | |||
上年度实际用量(吨) | 本年度计划用量(吨) | |||
4. 商品名称:(根据本企业实际需求自行增加试点商品信息) | ||||
企业承诺内容 | 一、企业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严重行政处罚、无税务异常情况。 九、建有详实的登记台账,列明商品流向。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济南片区管委会 (乐陵市商务局) 年 月 日 |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泉城海关 (德州海关)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进口商品只作食品生产加工用途承诺书
我公司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度内),从 (国家)购进xx吨xx(品种),金额预估 万美元;从 (国家)购进xx吨xx(品种),金额预估 万美元;…。以上商品可分批进口。
我公司郑重承诺:以上xx、xx等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只限于我公司自用,且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用途。我公司绝不将未经生产加工的进口药食同源商品直接对外流通,绝不将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及其生产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药品生产原料。如违背承诺,我公司自愿接受被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
承诺人:xx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xx海关:
xx公司进口药食同源商品xx等xx个品种(见附表),该企业已书面承诺仅在本企业内作食品生产加工用途,不作为药品使用或作为药品生产原料,经审查,同意该企业进口商品。
特此证明。
济南片区管委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陵市商务局) (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序号 | 商品名称 | 年度进口情况 | 本次进口情况 | 备注 | ||||
年度数量 | 剩余数量 | 进口数量 | 进口国家 | 通关口岸 | 合同号 | |||
1.此证明一式4份,济南片区管委会(乐陵市商务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泉城海关(德州海关)、试点企业各存1份。
2.此证明为“一批一证”方式,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提交给泉城海关(德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