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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聚焦|跨境电商税收新政

发布时间:2019-09-09 阅读次数: 来源: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

听说了吗?随着电商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也正式施行。新政的到来,给电商企业及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会打破哪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惯例”呢?

新政对跨境电商进口限值限额放宽要求

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

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新政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后,减少的税款计算明细如下(以完税价格5000元的手提包为例):

注:为便于纳税义务人计算税款,可参考《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9》中附表7:计税常数表。

新政实施后,单次交易仅一件商品时,如商品单价超过5000元,且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的,按一般贸易税率征税。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的完税价格4800元和5200元的手表为例,税款分别计算如下:

注:为便于纳税义务人计算税款,可参考《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9》中附表7:计税常数表。

正面清单商品种类增加

★新增了63个税目商品

新增商品包括麦芽啤酒、蒸汽眼罩、电子游戏机、剃须刀刀头等国内有强劲需求的国外商品。


★部分税号仅限网购保税进口

也有不少产品要同时符合其他监管要求。例如水果类仅限网购保税进口,旧机电禁止进口等。


★部分商品有数量额度限制

例如大米(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公斤)、砂糖(每人每年不超过2公斤)等。



明确个人责任,不得再次销售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明确对盗用额度、二次销售、虚假交易进行处罚

海关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自己跨境电商进口个人额度的使用情况,目前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查询本年度的使用额度和使用明细:

1.中国电子口岸推出了网上查询功能

大家可以在搜索引擎中查询“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可以查到自己的本年已用金额、本年可用金额以及每一笔跨境电商交易的情况。(注:查询明细需注册登录)


2.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消费明细

个人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欧洲杯在线买球平台主页-标准版应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进行查询。(需按步骤进行注册后查询)

明确了退货要求

零售进口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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